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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婚之國際訴訟競合與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之二-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裁定所提起之問題
編著譯者:
王欽彥
出版日期:
2010.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8 期
/207-21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14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欽彥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離婚
;
婚姻
;
國際訴訟競合
;
訴訟標的
;
既判力
;
準據法
中文摘要:
於本事例,妻於日本訴請離婚後復於高雄地院以反訴請求離婚,地院認台灣人夫於日本應訴無重大不便,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2 裁定停止妻之離婚反訴。其後,夫於高院為訴之變更請求離婚,高院認為,夫妻互訴離婚,應合併審理裁判,由於妻之訴被停止訴訟程序中,乃「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停止夫之訴。但此舉未考慮夫之提訴權益,被最高法院廢棄。最高法院認為,停止妻之反訴,不會影響妻在外國行使離婚形成權,但若以妻之反訴被停止為由而停止夫之訴,會影響夫行使離婚形成權,故「為使夫妻雙方均能行使其離婚形成權」,不應停止夫之訴,否則不啻剝奪夫之離婚形成權。其意旨應在保障夫妻各自訴請離婚之權,不能僅妻行使,卻不讓夫行使。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簡評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30-1、1052、1055-1、1056、1057 條 (99.05.26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0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182、182-2、186、188、253、402、572、573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4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2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40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460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離婚之本訴與離婚之反訴
離婚之本訴與離婚之反訴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國際訴訟競合
涉外婚姻訴訟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暨外國離婚裁判之承認
離婚之本訴及反訴與權利保護必要-評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
民法親屬編:第九講 判決離婚
民法親屬編:第十講 離婚之效力
國際管轄權之積極衝突-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為重心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19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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