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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道路交通違規事件之舉發與處罰 ( The Impeachement and Punishment of Traffic Violation Case)
編著譯者:
陳景發
出版日期:
2009.04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第 16 期
/95-149 頁
頁 數:
56
點閱次數:
1367
下載點數:
2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景發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罰
;
終局的行政處分
;
暫時性行政處分
;
公路
;
舉發通知單
;
送達
中文摘要:
一般行政法律領域之事件處理,因主管機關通常即為處罰機關,執行上較不生問題,但在交通違規事件領域,因採「雙主管機關」之立法設計,又因行政罰法之制定施行,以致在事件處理上存在著,如職權不處罰、故意過失之證明等權限歸屬問題。為釐清此等問題,本文乃試從解釋論出發,並探究相關法規範之立法沿革與行政實務運作現況,亟希提供可供思考之淺見。
目 次:
壹、前言
貳、警察機關之稽查、舉發
一、警察機關稽查、舉發權之發動
二、警察機關對輕微違規得否為「職權不舉發」
三、交通違規行為之故意過失
四、關於「舉發通知單」之相關問題
參、公路主管機關之裁決處罰
一、裁決前之意見陳述
二、公路主管機關之裁決處罰
三、裁決書之法律性質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相關法條:
印信條例 第 16 條 (96.03.21 版)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 條 (96.03.2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2、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102、111 條 (94.12.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23 號
釋字第 423 號
釋字第 49 號
釋字第 53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30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62 年判字第 350 號 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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