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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15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何曜琛
;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1.08.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1 期
/21-3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541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何曜琛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
;
内線交易
;
內線交易之成立是否以行為人有利用消息之意圖為必要
;
消息之成立時點
;
發行新股方式
;
持股
;
實質控制權
中文摘要:
「禁止内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伺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内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壊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内線交易行為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
目 次:
壹、判決摘要
貳、相關裁判
參、裁判簡評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8、184、185 條 (99.05.26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171 條 (99.11.24 版)
公司法 第 23、27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1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3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15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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