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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同一帳戶買賣股票(買到自己賣出的股票)可能構成相對成交?/最高院 100 台上 3448 判決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3.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5 期
/204-210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4973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相對成交
;
沖洗買賣
;
單一帳戶型相對成交
;
複數帳戶型相對成交
;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
;
當日沖銷(有價證券沖抵交易
;
資券相抵交割制度)
;
信用交易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開放信用交易之資券相抵交割制度……係指在信用交易架構下,投資人在同一交易日中,對同一檔股票為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後,進行「當日沖銷」交易,即採用資券相抵之交割方式,使股數相同部分自動沖抵,就餘額部分結算交割,僅結計淨收、淨付之款項差額,有賺取短線價差或避險等經濟上意義。進行「當日沖銷」交易之投資人雖在同一日內就同一檔股票有二次或多次相反買進、賣出行為,但並不必然即為同一買賣中之相對成交人,與「相對成交」係指一人兼為同一買賣之雙方當事人,並無實質經濟意義,僅利用該虛假交易「作價」、「作量」以欺騙市場之情形,尚有不同。原判決固認被告賣出復買進同開公司股票,致「相對成交」八一五千股……,係屬被告以資券相抵方式為當日沖銷之套利行為,難認不法等旨……,然被告既兼為同一買賣之雙方當事人,如何能憑買賣價差為套利行為而具有合理經濟目的,原審未予詳究,即遽將以融資、融券方式操作「資券相抵」、「當日沖銷」之股票交易情形均排除於「相對成交」之處罰範圍外,所為論敘,非稱允當,上訴意旨(四)憑以指摘,尚非無據。惟原判決繼又認定,同開公司股票於查核期間之日平均週轉率僅有 3.29%,尚未達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所定之 10%注意標準,顯見同開公司股票並無市場交易活絡之情形,且被告交易情形亦未達證交所之「成交價異常」函送偵辦標準,均難認被告有何欲藉由相對成交以使股票交易活絡來達到引誘他人投資之不法意圖可言……。是被告於客觀上縱有相對成交行為,惟其主觀上尚乏不法意圖,仍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是原判決上開論敘雖屬未周而略有微疵,惟此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被告欠缺不法意圖之事實基礎,於判決結果仍不生影響。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60、61、155、171 條 (102.06.05 版)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2 條 (95.10.23 版)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 19 條 (101.12.2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0 年台抗字第 14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7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44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74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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