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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權之探討-以追繳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為例
編著譯者:
馮惠平
出版日期:
2013.12.06
刊登出處:
台灣/
人事月刊
/
第 55 卷 第 12 期
/11-25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836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馮惠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撤銷權
;
除斥期間
;
法安定性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
;
失權效果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一條第一項規定:「第一一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中所稱「知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如何認定?除「事實認定或評價錯誤」以外,是否包含「法規適用錯誤」?各方見解分歧。茲因系爭規定,係為避免行政處分處於長期不安定狀態的重要防線,涉及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例如公務人員溢領俸給之追繳),影響至鉅。爰最高行政法院於一○二年度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系爭規定作出決議,統一見解,俾定紛止爭。惟細究上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仍有未竟之功,似並未解決機關長期怠於行使撤銷權,以及信賴保護規範功能不彰等問題。因此,本文擬分從德國與我國學者及實務見解,作深入的探討,並提出修法意見,期供有司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法及德國法概述
一、我國成文法規範體系
二、德國法概述
參、學者見解
肆、實務見解
一、行政法院
二、保訓會
三、法務部
伍、檢討與修法建議
一、檢討
二、修法建議
陸、結語
參考文獻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2、110、117、118、119、121、127、131、191 條 (102.05.22 版)
民法 第 86、125、128、197 條 (101.12.26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102.06.11 版)
建築法 第 25 條 (100.01.05 版)
醫師法 第 8 條 (101.12.19 版)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9 條 (97.01.16 版)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99.11.10 版)
審計法 第 78 條 (87.11.1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47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800184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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