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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 youtube 是否侵害隱私權:以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桃簡字第 66 號民事簡易判決為觀察對象
編著譯者:
郭戎晉
出版日期:
2013.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科技法律透析
/
第 25 卷 第 8 期
/10-13 頁
頁 數:
4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817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數位科技
;
電子郵件
;
資訊隱私權
;
個人資料
中文摘要:
日趨頻繁的行車紀錄器應用與影片上傳 youtube 情形,是否侵害隱私權,首須檢視影片屬於個人資料與否,若答案為否定,自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目 次:
一、數位科技惹起之隱私爭議
(一)本案事實
(二)重要爭點
二、公開與他人之間的電子郵件內容,是否侵害對方隱私
(一)釋字第 603 號解釋揭示「資訊隱私權」
(二)電子郵件受到資訊隱私權之保護
(三)以電子郵件做為溝通管道,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並無隱私權
三、將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上傳至 youtube,是否有違法疑慮
(一)行車紀錄器影片若不屬個人資料,自始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二)若影片認定屬個人資料,亦須慮及個資法第 51 條之適用
1、影片本身不構成個資,另與其他資料結合
2、影片本身該當直接或直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四、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36.01.01 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2、51 條 (99.05.26 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01.09.2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85 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
相關函釋:
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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