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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該迴避嗎?董事利益迴避的迷思!-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59 號判決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4.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51 期
/36-47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4144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董事自己交易
;
董事自我交易
;
董事與公司間之交易
;
董事利益迴避
;
報酬
;
說明義務
;
利害關係
;
監察人之代表權
;
決議瑕疵
中文摘要:
公司法甫增訂有利害關係董事須負說明義務,其內涵為何亟待釐清,故本文嘗試地就應負說明義務之時機、說明之內容、方式等面向就其內涵加以補充。再者,董事應利益迴避似乎是通念,本文以董事報酬之決定(迴避之極致)為例,突顯迴避只是迷思的問題;欲解決迴避產生的問題,本文提出一個大膽的建議,即應讓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加入表決。末按,董事與公司為交易時,本法要求由監察人代表,衍生出此為締約權或兼含議約權之爭議,學者間割裂為對立的兩派看法,本文提出七點理由,主張監察人應僅有締約權,是否進行交易之判斷仍應交由董事會決議。
目 次:
壹、有利害關係董事之說明義務
貳、董事利益迴避
參、董事利益迴避的迷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7、14-3、14-4、14-5、14-6、26-3 條 (102.06.05 版)
公司法 第 178、180、196、203、204、205、206、207、221、223 條 (102.01.30 版)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6、18 條 (101.08.22 版)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 7 條 (100.03.1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3410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86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56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84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92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5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28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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