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菸稅;菸捐;複合稅制;量能課稅原則 |
中文摘要: |
本研究認為,菸稅主要目的是財政收入,依據菸酒稅法,其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菸捐主要目的是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依據菸害防制法,其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兩者之立法目的及徵收理由應有所區別,但調高菸稅之理由卻一直重複於以價制量、抑制菸品消費等論述,似與菸害防制法之立法目的混淆,相關問題值得釐清。此外,我國現行菸品稅制係以從量課稅為原則;惟參酌美、英及中國大陸等立法例,均採複合稅制,除從量課稅外,尚兼採從價定額或定率加徵稅額者,是我國現行菸品稅額規定之相關法制問題,容有值得檢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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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問題研析 參、結論與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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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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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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