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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美日立法例論台灣之資訊不實法制-以 2015 年新法「賠償義務人責任設計」為中心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6.03.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91 期
/111-125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473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賠償義務人責任
;
舉證責任
;
證券交易法
;
資訊不實
;
流通市場
;
發行市場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將先介紹證券交易法修法之沿革,並以 2015 年 7 月新法為中心,從美日法制探討臺灣之資訊不實法制,以明瞭現行法是否已符合美日立法例之規範精神與差異。本文僅分析與此次修法相關之議題「賠償義務人責任設計」,其餘則不在本文探討之範圍內。
目 次:
壹、前言
貳、資訊不實法制之立法沿革
一、2006 年 1 月之立法
二、2015 年 7 月之修法
參、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之分流與合流
一、美國法之規範精神: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分流
二、日本法之規範精神: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合流
三、分流與合流之優劣
四、台灣法制之分析與採擇
肆、賠償義務人及其責任之檢討
一、董事長及總經理
二、會計師
三、職員
伍、結語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42、343、344、345 條 (104.07.01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0、20-1、32、36 條 (104.07.01 版)
公司法 第 7、20、23、248、268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4345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51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證券詐欺行為主體之判斷標準-美國法 VS. 我國法 ( The Judgment Standards of the Behavior Subject in Securities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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