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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紅火案看金融犯罪所得及加重要件-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刑事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6.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47 期
/48-5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499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特別背信
;
非常規交易
;
結構債
;
犯罪成本之扣除
;
超個人法益(社會法益)
中文摘要:
銀行法之特殊背信罪為實害犯,必須以其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始得成立。而犯罪所得是否為特別背信罪之成罪要件?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犯罪所得(加重要件)應如何計算與認定?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簡評
壹、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之立法沿革
貳、有無犯罪所得並非成罪之關鍵
參、應否以犯罪所得作為加重要件之基準?
肆、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 與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比較
伍、犯罪所得是否應扣除成本?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336、342 條 (104.12.30 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85.12.11 版)
銀行法 第 125、125-2 條 (104.06.24 版)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6 條 (104.09.30 版)
洗錢防制法 第 12 條 (105.04.13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155、171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3 年台上字第 242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66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9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40 年度台上字第 273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19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644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沒收犯罪所得應否扣除成本-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及三一九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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