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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契約於公務員法領域適用之探討(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in the Civil Service Legal System)
編著譯者:
馮惠平
出版日期:
2016.06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原財經法學
/
第 36 期
/245-302 頁
頁 數:
58
點閱次數:
2096
下載點數:
2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馮惠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雙務契約
;
行政契約容許性
;
契約文書單一性
;
定型化契約
;
行政契約與處分併用
中文摘要:
人事行政契約的特色在於:契約一方固為行政主體(由行政機關代表),然另一方並非一般私人,而是(或預定為)機關內部之行政人員。在此意義下,人事行政契約大抵包括二種類型:一類契約,涉及行政機關非國家考試人員之進用,主要指機關與約聘僱人員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提供機關勞務,而機關一方給付金錢報酬的契約;另一類契約,則專指機關與通過國家考試之公務人員間,就其權利義務另行締結的各種契約。由於是二類契約是否與如何適用於公務員法領域等問題,現正陸續浮現。本文參酌法、德兩國行政契約法制及各家學說,佐以近來人事行政實務現況,針對二類契約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開展學術上有關議題更為深入的探討,並供有關機關參考。
英文關鍵詞:
bilateral contract
;
admissibility under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
unity of contract documents
;
standardized contract
;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ombined with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英文摘要:
One of the clearest features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i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tand on one side, whereas their members, rather than outside people, stand on the opposite side. Such contract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first type involves those who are hired as laborers by the government and receive payments for the services they provide. The second type involves those who have passed the national examination, which clearly regulates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the government. In view of the readily apparent and increasing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applic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under the legal system of civil servic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se two types of contracts by referr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of the French and German legal systems o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combined with relevant theories and current practices in Taiwanese public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This paper is intended to inspire deeper exploration of this topic and provide a crucial reference for government decision making.
目 次:
壹、前言
貳、第一類人事行政契約實務的現況
一、聘用人員聘用
二、約僱人員僱用
三、學校教師聘任
四、國軍官兵志願留營
五、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進用
六、公立大學、醫院人員僱用
七、臨時人員僱用
八、工級人員僱用
九、小結
參、第二類人事行政契約實務的現況
一、公教人員保險
二、職務宿舍之借用
三、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之簽署
四、公務人員違法溢領俸給等追繳之還款協商
五、公務人員俸給請求權之拋棄
六、退休服務年資之認定
七、機關改制公務人員待遇差額補足方式之選擇
八、訓練進修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約定
九、小結
肆、人事行政契約容許性之商榷
一、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二、法國法制的啟發
三、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併用爭議
伍、人事行政契約合法性之檢討
一、形式合法
二、實質合法
陸、結論
一、第一類人事行政契約
二、第二類人事行政契約
相關法條:
宣誓條例 第 2 條 (95.05.17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2、111、127、135、136、138、139、140、141、142、149 條 (104.12.30 版)
民法 第 71、72、73、247-1、764 條 (104.06.10 版)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第 4、5 條 (105.01.18 版)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8 條 (91.06.05 版)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85.02.05 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104.06.17 版)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8 條 (61.02.03 版)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96.06.23 版)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14 條 (89.07.19 版)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9 條 (97.01.16 版)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 2 條 (104.10.22 版)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5、6 條 (71.01.06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 (104.12.23 版)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99.11.22 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第 2、3 條 (103.05.30 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25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2928 號
釋字第 348 號
釋字第 382 號
釋字第 430 號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第 53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10、11、1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7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74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96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44 年判字第 28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3 年判字第 145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127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62 年裁字第 233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690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2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39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617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3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241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裁字第 34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282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2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885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96 號 裁定
相關函釋:
(88)法律字第 034083 號
法律字第 0910025456 號
法律字第 0980004970 號
公保字第 9005601 號
部退三字第 1003301226 號
局企字第 0980063863 號
府訴字第 09105816700 號
府訴字第 09105834801 號
府訴字第 9015978100 號
院臺訴字第 10101533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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