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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環保訴訟當事人適格及環評審查結論附條件
編著譯者:
宮文祥
出版日期:
2017.02.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13 期
/141-14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723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宮文祥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環境影響評估法
;
環保訴訟
;
當事人適格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中文摘要:
對於市府欲於進行快速道路之建設,惟規劃路線鄰近溼地保護區,依規定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審查大會審查系爭開發案,以「附條件」之方式通過第一階段環評審查而無需進入第二階段評估程序。當地居民爭執該審查結論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造成其權益受到侵害,並主張主管機關不得以附條件之方式代替「有重大影響之虞」之法定要件,逕自做成通過環評之結論,甚者,因為未能進入到第二階段環評,導致其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參與權」遭到剝奪。試問:當事人之主張,是否成立?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立法目的
貳、當事人適格
一、權力分立
二、新保護規範理論
三、程序參與權?
參、從環評審查附條件之准否到應進入而未進入二階環評所產生程序參與權之剝奪
一、環評審查結論之定性-行政處分
二、「附條件」之准否得否導出程序參與權之剝奪?
肆、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3、94 條 (104.12.30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103.06.18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 條 (92.01.0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6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60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704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061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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