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機構;公司化;上市;營利 |
中文摘要: |
臺灣現行法令尚未允許醫療機構公司化。依醫療法第 5 條規定,雖已開放醫療機構以醫療法人之組織型態設立,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2 類型,惟不含「公司法人」之型態。此外,依醫療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並限制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以致上市公司(公司法人)亦無從藉由轉投資醫療社團法人方式成為醫療股。然而,大陸允許設立營利性醫療機構,公司亦可投資營利性醫療機構,並得以依相關上市規則上市。鑒於兩岸交流頻繁,為提升臺灣醫療產業之競爭力,若臺灣醫療機構得以公司化或被法人持有其股份,對醫療機構資金的籌募及增進國際醫療競爭力或有助益,爰探討中國大陸醫療機構公司化與上市之發展概況,進而檢討我國醫療機構公司化及上市之相關法制問題,並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各界討論相關議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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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大陸現況與問題研析 參、研究結論與建議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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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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