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考績事件;判斷餘地;準司法權;權力分立 |
中文摘要: |
關於考績救濟案件,保訓會認其富高度屬人性,不免失之預斷,且與考績法應準確客觀之意旨相悖,按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前提,即對其考績評定或給敘審定是否準確客觀而適法為強烈質疑,保訓會依保障法之授權,被賦予準司法權,並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為目的,理應站在公務人員這一邊,以公正客觀之態度及專業判斷為審議,苟猶執判斷餘地之法理,怠於發現真實並要求對違失之考核者為糾正究責,誠難產生制衡作用,以發揮其憲法上權力分立之機能。再者,考績結果除涉及免職外,均亦影響受考者之考績獎金、升等、升遷及其他福利等權益,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及財產權等憲法基本權,故宜單軌化,一律採復審程序,並允其為行玫訴訟,以杜爭議。又,基於權責相當原則,對考核者之偏失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宜明確規定予以課責,其故意及情節重大者,亦應建立主管失格之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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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緣起 貳、問題研析 一、保訓會先入為主認定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且重程序輕實體,與法律規範相悖,難顯保訓會之專業與權威性 二、在正義的天平上,有權利斯有救濟,而有侵權者,不能不課責 三、為促使救濟程序更經濟有效,宜將考績事件之救濟程序單軌化 四、保訓會若未能產生制衡作用,其憲法上之職能將受質疑 (一)再申訴事件撤銷率 20.1%,較復審事件撤銷率 5%,相對偏高 (二)再申訴事件中考績之爭議,相比重尚高 (三)不同意見書之價值應受重視 (四)經行政訴訟裁判撤銷復審駁回案件 46 件,顯現司法存有正義,值得喝采;惟其他未得平反案件之原因也值得探討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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