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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引進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之必要性研究-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下篇)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8.06
刊登出處:
台灣/
集保結算所雙月刊
/
第 238 期
/7-33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1175
下載點數:
1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司秘書
;
公司登記
;
公司治理人員
;
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
公開公司
;
閉鎖性公司
中文摘要:
依據行政院 2017 年 12 月 21 日第 3581 次院會決議,爭議已久之公司法修正草案已於同日函送立法院(院臺經字第 1060200574 號),於第 215 條之 1 已將公司秘書(草案稱公司治理人員)正式列入。此一制度是否應引進,一直爭議不斷,於 2017 年 7 月時,主管機關曾經決定不予引進,如今,正式送進立法院之版本則又將之列入,或許是基於此一原因,被媒體喻為「最有爭議的公司秘書條款」。在此段期間,各界對於公司秘書制度似乎不太清楚,有時又存有期待過高的誤解,因此本文將先介紹英美之法制(日本會社法則未引進公司秘書制度),讓各界可以更了解此制之內容,後進行必要性之分析,並評析 2017 年 12 月版草案。另外,由於有論者認為公司秘書與公司登記有關,故也曾衍生了是否要引進新加坡制登記專責人員之討論,因此本文將附帶介紹此制及評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英國法系
一、英國 2006 年公司法
二、香港公司條例
三、新加坡公司法
參、美國法
一、模範商業公司法
二、Delaware 公司法
(以下刊載本期)
肆、引進「公司秘書」之必要性分析
一、從強制設置與否之面向
二、從職權之面向
三、從公司治理之面向
四、2017 年 12 月版草案評析
伍、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一、使用電子登記平台之資格:限於登記代理人
二、登記代理人
三、適格自然人
四、觀念釐清
五、台灣應否引進新加坡之「登記專責人員」制度?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14-2 條 (107.04.25 版)
公司法 第 29、208、387 條 (104.07.01 版)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 3-1 條 (105.09.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638 號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抗字第 379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經商字第 09800603050 號
相關論著:
引進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之必要性研究—兼論新加坡登記專責人員制度(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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