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從日本法再探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之範圍與認定-附論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8.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84 期
/118-148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994
下載點數:
1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戴銘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
臺灣存託憑證(TDR)
;
核定權
;
罪刑法定主義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為極重要之核心概念,若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則不能適用本法。從同為臺灣證交法法源之一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觀之,其於法律中明定列舉之有價證券高達 20 種之多,臺灣則僅有 3 種;核定權之行使之原則亦較臺灣明確。
至於「存託憑證」(DR),各先進國家均係直接於法律中明定其為法定之有價證券,僅有臺灣未在法律中增訂之,而係讓諸主管機關以核定之方式處理。然而,主管機關於引進臺灣存託憑證(TDR)時,漏未行使核定權,致生實務及學說間之見解紛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也被嚴重踐踏。本文認為,目前 TDR 仍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主管機關應盡速行使核定權或推動修法明定之(修法更佳)。
目 次:
壹、前言
貳、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概念與範圍
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認定原則
肆、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臺灣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4、5、8 條 (104.12.30 版)
銀行法 第 19、37 條 (107.01.31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6 條 (89.07.19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14-2、14-6、20、20-1、22、22-2、26、37、43-1、43-5、43-6、43-7、43-8、44、88、89、92、171 條 (107.12.05 版)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11 條 (101.11.23 版)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 條 (104.11.12 版)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 條 (92.07.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22 號
釋字第 522 號
釋字第 586 號
釋字第 638 號
釋字第 680 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925 號 刑事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273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1257 號
相關函釋:
(76)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50008370 號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