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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於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幾點問題
編著譯者:
林恩瑋
出版日期:
2018.08
刊登出處:
台灣/
公證法學
/
第 14 期
/2-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711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恩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型化契約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糾紛
;
契約平等
;
轉租
;
終止租約權
;
押金轉付
中文摘要:
內政部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以其公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因不具強制性,致坊間使用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多未符合範本內容,影響消費者權益保障至鉅為由,為適切因應社會需求及解決民眾因房屋租賃所衍生之消費糾紛事件,經參據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廣納各界意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房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預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其內容是否合適、具體,操作上是否有困難,或有不能達成預定衡平租賃雙方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公平合理之目標,實值檢視。本文不揣簡陋,笨鳥先飛,謹就房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涉及之相關法律上問題,提出個人淺見,期能拋磚引玉,作為各界賢達先進研究上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適用範圍的問題
參、轉租問題
肆、承租人注意義務
伍、租賃物返還之違約金問題
陸、出租人終止租約權
柒、押金轉付問題
捌、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05、425、432、434、438、440、443 條 (104.06.10 版)
土地法 第 100 條 (100.06.15 版)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第 1 條 (105.06.23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8、17 條 (104.06.17 版)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1、2 條 (105.06.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2 年上字第 255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585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7 年上字第 763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002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566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201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00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22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3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2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字第 52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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