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罷工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On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ganist Strike in Taiwan)
編著譯者:
邱羽凡
出版日期:
2020.03
刊登出處:
台灣/
中研院法學期刊
/
第 26 期
/167-239 頁
頁 數:
49
點閱次數:
1087
下載點數:
1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邱羽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暫時狀態處分
;
集體勞動權
;
罷工
;
對抗行為
;
被保全之權利
;
保全必要性
中文摘要:
罷工為勞資雙方的實力對決;勞方得發動罷工以貫徹其主張,雇主則得以被動之對抗行為為防禦與反制。然過去卻多見雇主以不當勞動行為之方式對抗參與罷工之勞工,近年來則有運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禁止罷工之發展。由於其牽涉到罷工權之限制,產生雇主之訴訟權與勞方之罷工權的衝突與調和之問題。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具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等情形之功能,在罷工中則有補充雇主自力救濟(對抗行為)之作用。然因對罷工為禁止或限制時,將對罷工權造成不可回復與無法彌補之損害,具有滿足性與終局性之特徵,故本文探討定暫時狀態制度在罷工事件中之適用,認為在兼顧勞資雙方之利益下,雖不應排除雇主運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權利,但同時應嚴格限制僅於罷工有「明顯違法」情事,並致雇主有遭受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等情形,始得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英文關鍵詞:
preliminary injunction
;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strike
;
countermeasures
;
injunction claim
;
the need for protection
英文摘要:
Strike is a confrontation of power between labor and employer. Whereas laborers can initiate dispute activity to pursue their causes, employers can resist or counteract strike in a passive manner. In the past, employers often retaliated against individual laborers for participating in strikes, but in recent years, some employers have resorted to the rise of 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 to prevent strike. Since the issuance of preliminary injunction would enjoin laborers from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to strike, it presents a conflict between the employers’ litigation right and the laborers’ rights to dispute. Under Article 538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in Taiwan, preliminary injunction serves to prevent material harm or imminent danger. In the case of strike, it can also serve as an employer’s countermeasure in preventing illegal disputes. But since the strike-forbidding or strike limiting injunction would cause irreparable harm to the laborers’ right to dispute,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only if a strike is clearly illegal and would cause material harm or imminent danger should the court grant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目 次:
壹、前言
貳、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於罷工事件之適用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程序於罷工事件上之機能
二、罷工事件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特徵
三、禁止與限制罷工事件處分之合法性
參、定暫時狀態處分規範於罷工事件之適用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二、罷工違法性與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之釋明
三、罷工事件之保全必要性衡量
四、保全之方式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16、2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84、213、767、823、962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89.02.0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26、529、531、532、533、535、538、538-1、538-2、538-3、538-4 條 (107.11.28 版)
工會法 第 38 條 (99.06.23 版)
工會法 第 6、35 條 (105.11.16 版)
團體協約法 第 23 條 (104.07.01 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8、25、51、53、54、55、56 條 (106.01.18 版)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 (55.12.16 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22 條 (103.06.04 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98.04.22 版)
勞動事件法 第 2、15、46、47、48、49、50 條 (107.12.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73 號
釋字第 396 號
釋字第 509 號
釋字第 547 號
釋字第 740 號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260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63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452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79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抗字第 340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201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18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436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抗字第 63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266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539 號 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抗字第 2589 號 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抗字第 1641 號 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抗字第 547 號 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2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德國法上關於基本權之限制
滿足的假處分之再認識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程序法學(二)-著重於確認修法之理論背景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取向
我國假處分制度之過去與未來-以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如何衡平保障兩造當事人之利益為中心
假處分裁定程序之研究
勞資爭議法律體系中之罷工的概念、功能及基本結構
釋明之研究-以其證明度為中心
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運用的分析與檢討-從與民事訴訟法比較出發
論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罷工必要服務事項
論營業秘密案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兼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四一號民事裁定
論工會法中勞工之範疇
華航罷工事件-一個集體勞動法記事
論職業工會可否罷工-附論禁搭便車條款之效力
保險業務員法律地位之再檢討-以釋字第 740 號解釋為中心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被保全權利及其釋明-以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為例
職業工會適用我國罷工投票規範之研究-德國法制之啟示
論罷工糾察界限與糾察手段之合法性
勞資爭議假處分之研究
權利濫用之研究
罷工替代工人之研究
緊急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以「冷卻期」為研究核心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研究
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研究-以日本與我國之「不利益待遇」為中心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