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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專利權證券化 |
中文摘要: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之資產包括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以前述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契約所生之受益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另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前述資產包括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契約所定條件成就時,得向債務人請求金錢給付之將來債權。專利權權利金之債權,即屬前述以契約約定所定條件成就時,得請求金錢給付之將來債權。亦即,專利權證券化之法律依據應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專利權證券化的例示模式為,由專利權人與專利被授權人訂立專利權權利金契約,按約依期給付權利金;專利權人將此權利金債權信託予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專利權權利金債權為擔保,發行證券向投資人募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給付信託條件或受讓權利金債權之對價予專利權人;被授權人按期將權利金給付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發行契約之約定,給付本金、利息或紅利予投資人。以上之模式乃以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訂有權利金契約,而專利權人意欲將專利權證券化取得穩定之資金,而將此權利金債權信託予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進行專利權證券化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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