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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評析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王文宇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11 期
/42-53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366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文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決議
;
協議
;
契約
;
重整
;
非典型契約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數個意思表示在內容上客觀的趨於一致,且一方之意思表示願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相結合,則契約依上規定,即告成立。而所謂契約成立,意味發生拘束力。契約成立與否,判斷的重點,應該是雙方當事人是否皆有受契約拘束的意思,應綜合契約成立過程所顯示的事實,從客觀觀察者的角度,依誠信原則,斟酌交易習慣,合理認定之。
目 次:
壹、概述
貳、會議之決議是否能成立契約
一、決議之性質
二、決議之效力
三、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四、小結-本案判決之挖東牆補西牆
(一)判決曲解契約內涵以強加拘束力
(二)銀行團會議應不生具拘束力之契約或決議
參、商事契約義務群之認定與解釋
一、本案重整契約與一般民事契約之差異
(一)一般民事契約
(二)本案重整契約
二、非典型契約之解釋方法
肆、舊金併法規定的利與弊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6、73、153、155、226、227、294、544 條 (110.01.20 版)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5 條 (104.12.09 版)
公司法 第 189、191、282、294、296、305 條 (107.08.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二)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主給付義務以外其他義務違反之契約解除(Termination in case of violations of accessory obligations)
證券交易法講座:第四講:誠信原則在公司法解釋之運用-以股東權行使之爭議為中心(上)
契約解釋與任意規定-比較法與案例研究(下)
契約法任意規定面面觀-Ayres 教授的演講與評論
論清算式重整-兼論債務清理法草案第 261 條的時代意義(A Study on Liquidating Reorganization: Key Dialogues between the Article 261 of Draft of Debt Clearance Act and the Current Wave of Bankruptcies)
論契約上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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