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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包租業租稅優惠及易發生之申報錯誤(The Tax Preference and the Common Mistakes of Rental Housing Subleasing Business)
編著譯者:
楊文瑞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第 25 期
/35-4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305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楊文瑞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包租業
;
租金
;
租稅優惠
;
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
;
租賃住宅服務業
中文摘要:
為鼓勵及扶持包租業者,增加租賃市場供給量,財政部於 2018 年 7 月16 日頒布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 號令包租業租稅優惠。簡言之,只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轉租租金超過付出的包租租金,對包租業產生正收入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負擔營業稅。租稅優惠在於,包租業免去相當於包租租金營業額之營業稅。然而,租賃條例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是相當新的法規及行業,雖已經有相關學者發表文章,在筆者執業過程中,仍常常發現包租業及其會計師均不甚熟悉細節規定,除了不知道有租稅優惠規定,也有將該租稅優惠解讀錯誤的情況。本文主旨即在於指出常見的申報錯誤。
目 次:
壹、包租業租稅優惠概要
貳、包租業租稅優惠必要條件及常見申報錯誤
一、房屋所有權人必須為自然人
二、次承租人必須為自然人且自行居住
三、承租之住宅符合租賃條例第 17 條:包租契約長度必須 1 年以上,且約定供居住使用
四、房屋必須為租賃條例第 3 條所稱之租賃住宅
五、租賃住宅必須未有租賃條例第 4 條之情形
六、包租業將代管業務委任他包租業或代管業執行
參、不適用包租業租稅優惠時的常見申報計算錯誤
肆、結語
相關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0 條 (110.10.07 版)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10.09.23 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4、17、38 條 (106.12.27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 號
台財稅字第 8214853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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