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間接故意;死刑;精神障礙者;法官職權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月前以:依人權兩公約規定,殺人罪行必須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才能判死,而行為人被調查認定是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 6 人,因此死刑判決違反兩公約規定,乃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相較於以往最高法院總是挑些瑣碎理由不斷發回更審,此次最高法院自為判決,讓人有些驚愕,即便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因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多亦只能維持無期徒刑,形同突襲被害人家屬,社會大眾的情感被挑激,質疑最高法院不該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免死金牌」。
|
目 次: |
壹、導論 貳、間接故意能否判死 一、intentional killing 限於刑法直接故意 二、intentional killing 包括所有故意類型 三、最高法院此前相類似判決 (一)94 年台上字第 6934 號刑事判決 (二)103 年台上字第 807 號刑事判決 (三)109 年度台上字第 940 號刑事判決 四、本文觀察 參、精神障礙者死刑問題 一、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 二、最高法院判決 三、本文觀察 肆、法官職權與公約法效 一、法官職權定位 二、公約法效論證 三、本文觀察 伍、結論-形成應有共識,保障基本人權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