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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通勤災害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評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鄭津津
出版日期:
2022.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19 期
/44-52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68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鄭津津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通勤災害
;
勞動基準法
;
職業災害
;
傷病審查準則
中文摘要:
由於我國職業災害之定義係由職安法明定,在該法的定義下,職業災害僅限於「勞動場所之災害媒介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通勤災害顯非前述定義下的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雖有明定通勤災害除非有該準則第 18 條所定之情形,否則即應被視為職業傷害。然而,勞基法係在規範勞動最低基準,而傷病審查準則是為提供勞保局在決定被保險人之傷病是否係因執行職務所致之判斷標準,屬於社會保障機制。兩者在職業災窖之用語雖相近,但不能因此就把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目的、不同定義之規定直接劃上等號。長久以來,有關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所定之職業災害,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不一,一樣是通勤災害的爭議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常有不同的訴訟結果,造成極大之爭議;對爭議當事人而言,因通勤災害爭議進行訴訟,也猶如碰運氣,十分不妥。
目 次:
壹、通勤災害之意涵與相關法規範
一、我國部分
二、國外部分
貳、學者見解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參、實務見解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肆、本文見解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59 條 (109.06.10 版)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72 條 (110.04.28 版)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18 條 (105.03.21 版)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91.06.12 版)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108.05.1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4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985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96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75)台內勞字第 410301 號
相關論著: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通勤災害之認定基準-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
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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