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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斷標準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2.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20 期
/85-9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547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妨害性自主
;
違反意願
;
被害人表意說
;
綜合判斷說
中文摘要:
被告性行為手段是否違法,固然應依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其性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準,臺灣司法實務對於男女朋友間之性侵案件則見解紛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5 號判決亦有相同爭議,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檢察署指派筆者負責擬具意見。本署認為強制性交罪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標準,應以「被害人表意說」較為合理;只有被害人之意思有隱晦不明情形,才需依「綜合判斷說」認定,本案判決所涉之法律爭點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因此聲請最高法院將本法律爭議提案刑事大法庭。結果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92 號判決雖認同本署意見,撤銷發回原審無罪判決,但同時駁回提案大法庭之聲請(109 年度台聲字第 273 號裁定),致上開爭議猶未能統一見解,甚為可惜。本文目的即闡釋筆者為最高檢察署對本爭議提出之意見,希望實務見解能逐漸趨同。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學說
參、臺灣實務見解
一、被害人表意說
二、綜合判斷說
肆、與美國法比較
伍、本文見解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88.02.03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88.04.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34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妨害性自主:第三講 類型闡述
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發展與性侵害防制法之改革
最高法院關於性強制罪違反意願要素的解釋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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