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立大學;公營造物;利用規則;行政機關;形式選擇自由;營造物利用關係;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
中文摘要: |
公立大學傳統上被認為屬於公營造物,惟近年來無論是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皆認為其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無論屬公營造物或(行政)機關,公立大學在設計學生與其所轄設施利用關係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享有形式選擇自由,亦即得選擇公法或私法行為,換句話說,公立大學與學生間之設施利用關係,雖受學校相關會議通過之利用規則所規範,但不得逕自認為即屬公法關係,而仍應就利用規則之具體內容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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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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