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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連帶責任;轉包;最後承攬人;要派公司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 63 條之 1 |
中文摘要: |
為了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讓資力較為雄厚之原事業單位亦負保障分包商勞工之責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本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亦指出:「在目前工業社會中,事業單位將事業之一部分招人承攬或經數次轉包,乃屬必然,為使勞工因職業災害之補償能獲確保,各中間承攬人均須負連帶責任,而事業單位所為此項職業災害補償之部分,亦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方屬合理。」 實務上層層分包、轉包,以及各級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在工地共同作業的情況下,受災勞工之雇主為何事業單位,此影響職業災害補償之最終義務人之認定,此亦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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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轉包關係中之職災補償連帶責任 一、相關法律規範:勞基法第 62 條與災保法第 89 條 二、職災補償連帶責任與最終責任之區別 (一)職災補償連帶責任之性質 (二)最後承攬人負終局補償責任之理由 三、職災補償連帶責任之成立要件 (一)勞基法上職災補償責任成立 (二)原事業單位責任成立之依據 (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四)原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以適用勞基法為限? 貳、轉包關係中涉及勞動派遣之職災補償責任 一、直接僱用、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關係之區別 (一)勞動派遣關係之成立 (二)直接僱用、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關係之區別 (三)小結 二、要派公司之職災補償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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